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趙小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朝暘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