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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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惇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999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惇厚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惇厚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向檢察官聲請將本件各案件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被告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3頁),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本件罪刑,其中有形式上雖已執行者,惟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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