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徐陳秀格 被告 郭廷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793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3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41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