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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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曾騰靚 被告 潘琬樺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12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