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群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群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本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35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3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2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3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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