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薛仲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翊珊 間就本院109年度 岡小字 第61號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岡小字第六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證人陳述,期明瞭109年度岡小字第
61號損害賠償事件,因此請求法院交付民國109年3月18日
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岡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9年3月18日
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語,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
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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