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6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6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聞才貽聞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65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
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吳佩芬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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