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粱家茜
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2,224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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