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黃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8萬9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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