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於民國97年5月14日訊問後裁定羈押;茲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然依諸被告及同案被告 胡崇賢 之供述,暨偵查卷附之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確有關於聯繫毒品暗語之對話內容;此外,併有為量甚鉅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重
996.81公克)扣案為憑,本院因認前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併有羈押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即被告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