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合計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96年3月8日北市警刑移七字第09630339100號移送書,移送被告 柯沅其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月21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合計淨重0.06公克)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白粉1袋經送驗結果,成分均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35090號鑑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05頁)。是上開扣案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