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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