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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