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宏犯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受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附表各罪之罪名、關聯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記載受刑人所犯該部分罪刑,雖認是經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而於109年3月9日確定在案,且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為相同之記載,然觀之卷附附表編號4之刑事判決,是於109年2月24日宣判,關於該案上訴期間為收受判決後20日,則顯然無可能該判決於109年3月9日即告確定(蓋自宣判日109年
2月24日至109年3月9日並未經過20日)。且經詢問該判決承辦股,經獲回覆確定日期為109年3月24日,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從而,堪認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就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刑事判決確定日期均有誤載。然此等誤載,對於該判決實際上業已確定之認定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月18日│①105年11月28日│①105年12月1日││││②105年12月1日│②105年12月1日││││③105年12月4日│││││④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37號│偵字第785、2368號│偵字第785、236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5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3月8日│107年3月8日│├─┴────┼─────────────┴─────────────┴─────────────┤│備註│編號1至3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58號)│└──────┴─────────────────────────────────────────┘┌──────┬─────────────┬─────────────┬─────────────┐│編號│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5年9月21日│││││②105年10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7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4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8號││││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4日(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及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誤載為109││││││年3月9日)│││├─┴────┼─────────────┼─────────────┼─────────────┤│備註│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