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 王瀅晴 被告 張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緣兩造為鄰居,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被
告於兩造住家旁之空地,以歌唱方式唱出「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台語)等詞句(下稱系爭言語),侮辱原告(下稱系爭侵權行為)。被告確實有為系爭侵權行為,且係針對原告所述等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5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1號處分書、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可稽。系爭言語關於「生孫子會沒屁股」部分,確有減損原告人格之評價,亦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可參。是以,系爭言語係被告以言詞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評價,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㈡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南高分檢處分書認定兩造曾因
土地使用問題滋生糾紛,心生不快,被告極有可能以系爭侵權行為,用以批判、指摘原告等情,然原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未曾表示與被告間存有土地使用上之糾紛,僅表示與被告間沒有什麼仇恨,而係被告一直認為是原告慫恿土地管理者向被告討回土地,且原告未曾被問及有無阻擋被告住處後門之行為及有為相關之說明;亦即,被告指述原告有阻擋其住處後門之行為,係不實在,然上開處分書竟為如此認定,顯然有未盡調查證據、認事用法率斷之違誤。退萬步言,縱使原告有阻擋被告住處後門之行為(原告否認有此行為),被告亦不得以系爭侵權行為貶損、破壞原告之名譽,如被告因此不需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實是逾越言論自由之界線。另據原告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肯認「生兒子沒屁眼」等語係構成名譽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院刑事裁定認定系爭言語不構成減損或貶抑原告之人格或社會評價等情,容有斟酌之處。
㈢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被告確實以系爭言語辱罵原告,已如前述。倘如被告所稱,原告沒有擋住被告之後門,則系爭言語中「擋人家後尾門」即非真實,則被告以不真實之事,毫無理由惡意謾罵原告,即損害原告之名譽。又被告稱其在停車場(有圍起來)10公尺以外地方因心情好在唱歌,然停車場係在108年9月興建圍籬,被告所稱並非真實。另原告沒有放置花盆在別人家後門,花盆係訴外人 唐繼周 所擺放。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下:
⒈原告職業為保母,平時幫人照顧幼兒,對原告而言,名譽
甚為重要,如今無端遭被告惡意貶損名譽,實令原告感到相當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
倘原告獲賠償,所得金額願意全部捐贈給公益團體。
⒉被告於住家附近對著原告辱罵,原告請求被告於其住家門
口張貼公告如附件所示之文字,應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字體28)張貼被告居住
之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門柱30日。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關於第一項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沒有罵原告,原告根本沒有擋住被告之後門,但原告有
放花盆在別人家後門,被告只是心裡想說怎麼有人擋住別人後巷的去路(即整個停車場圍起,那個地方是整條後巷的人在走的路,這個巷子的人要拜拜也是走那條路),被告只是在10公尺以外的地方因心情好在唱歌,也想到以前客戶的經歷有感而發,不是在罵原告,且沒有指名道姓。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以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舉證責任。如對造並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即難謂對之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應從一般社會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苟其行為不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不構成侵權行為。㈡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於107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
,被告於兩造住家旁之空地,以歌唱方式唱出「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之系爭言語,侮辱原告,損害原告名譽,已構成系爭侵權行為云云,然被告抗辯:被告沒有罵原告,原告根本沒有擋住被告之後門,但原告有放花盆在別人家後門,被告只是心裡想說怎麼有人擋住別人後巷的去路(即整個停車場圍起,那個地方是整條後巷的人在走的路,這個巷子的人要拜拜也是走那條路),被告只是在10公尺以外的地方因心情好在唱歌,也想到以前客戶的經歷有感而發,不是在罵原告,且沒有指名道姓等語。經查:
⒈依原告於刑案陳述及原告於刑案所提供之錄音內容,顯示
被告確有歌唱系爭言語,且在原告上前質問時,對原告說「你擋人後門,以後生孩子生孫子會沒屁股」等語,顯然被告上開歌唱內容,確是針對原告所為無誤,被告辯稱:
不是在罵原告,且沒有指名道姓云云,固無可採。
⒉然被告於刑案107年12月15日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接
受警員詢問時陳稱:「先前我在上述嘉義縣○○鄉○○村○○00號之74旁空地種植花草及放置盆栽並有取得空地地主黃先生同意,之後空地管理員唐先生於000年00月00日來跟我說該空地已經承租給王瀅晴,限我3天內要將地上物清除,但在第2天(107年09月22日)時,王瀅晴夫妻倆就將我的藥草及盆栽毀損,連不是在該空地上的物品也一併毀損,因此雙方產生不愉快,‧‧‧‧而且我107年10月26日當時只是喃喃自語,可是王瀅晴夫妻卻馬上衝出來質問我並叫空地管理員唐先生父子來我家門口對我怒吼,我覺得我的行蹤時時被他們監控。」等語,有該分局10
7年12月15日被告調查筆錄附於刑案卷可稽。另原告於刑案107年10月27日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接受警員詢問時陳稱:「(警員問:妳是否知悉張美雲為何會對妳說【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我所有之自小客車都停在我住家(嘉義縣○○鄉○○村○○00號之74)旁空地,該空地靠近另一個鄰居的後門,但我沒有擋到該鄰居的後門,張美雲就以這種緣由來罵我。」、「(警員問:妳在客廳聽到張美雲以唱歌的方式說【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為何妳會知道張美雲是在說妳?)張美雲曾經因為我住家旁邊空地的問題而對我心生不滿,所以張美雲平時就以唱罵的方式在說一些有的沒的,雖然張美雲都沒有指名道姓說我的名字,但我知道她都是在說我,所以張美雲在唱【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時,我就知道她在說我。」、「(警員問:張美雲對妳說【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有何感覺?)我聽到很不舒服,她等於在詛咒我的下一代。」等語,有該分局107年10月27日原告調查筆錄附於刑案卷可稽。綜上以觀,可知被告與原告曾因土地使用問題滋生糾紛,心生不快,被告極有可能因此以歌唱方式唱出「擋人家後尾門,以後生孫子會沒屁股」等詞句,用以批判、指摘原告。然細繹被告系爭言語,顯然是在指摘原告有擋住他人住處後門之行為,始以具有詛咒或嘲諷意義之文句對原告加以批判、指摘,其用語雖較低俗、不雅,然非全然屬毫無意義之抽象謾罵,而一般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知識水準之人,聽聞被告上開歌唱內容,亦可輕易得知係源於雙方糾紛所生之情緒性用語,難認將對原告之社會評價產生減損。準此,被告既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無由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曾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1號處分再議之聲請應予駁回,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5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1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30頁)。
⒋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所述之案例事實與本件不盡雷同,尚難援引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⒌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字體28)張貼被告居住之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門柱3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請求本院就第一項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人唐繼周證言,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件┌───────────────────────────┐│道歉啟示││本人張美雲因以不雅言語「生孫子沒屁股」等言詞辱罵王瀅晴││小姐,致使王瀅晴小姐名譽毀損,身心俱感痛苦。本人對此不││敬舉止深感愧歉,以後絕不再犯,特以此公告向王瀅晴小姐道││歉。││道歉人張美雲││日期○○年○○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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