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抗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抗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抗字第4號抗告人 王凱杰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年度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審於109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本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審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7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49頁)、本院院內查詢單(見本院卷第51頁)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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