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孟龍 │永豐商業銀│99年1月1日│35,000元│0000000│││││行南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