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六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惟兩造就本事件合意以台
中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
契約書第13條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
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37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24日至100年2
月2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本利率加計年息2.
2%計算,如遇原告利率調整時,均機動調整之(目前按年利
率6.362%計算),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
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本票及
授權書、償還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本
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