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48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龍雨海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479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