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乙○○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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