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