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國真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即 童美環 .被告甲○○即童美環.被告丙○○即童美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