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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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簡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飛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