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金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現居住處所係何人所有?共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等)如何分擔?│├───────────────────────────┤│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份。│├───────────────────────────┤│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為下列行為:││⒈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⒉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㈧聲請人於所得收入清單記載三年內之收入共595,602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所得來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又除前開││收入外,是否領有其他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或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若有,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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