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4號聲請人 陳添壽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於民國110年3月25日經第16屆第4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乃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第16屆第4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憑。查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修訂,乃有關於董事會職權、董事資格、董事及監察人連任限制及董事會決議效力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