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2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告 陳沼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鎮區○○里○鄰○○街○○巷○○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