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珠
夏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賴偉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佳佩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房屋:1,388,400元(課稅現值)+土地7,424,000元(公告現值128,000元×116平方公尺×1/2)=8,81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