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512號債權人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 和債務人 李健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健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正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債務人李健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