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24號原告 何俊源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被告 陳進霖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4,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鄉○○段1123地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該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元=1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欠880元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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