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欣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 律師被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丁克華 右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兩造間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曾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本件系爭原處分有關准予終止原告公司股票上市之法律上判斷,與關係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原告公司股票上市之私權爭執部分之民事訴訟結果至有關係,為免法律上之判斷分歧,裁定於前開民事訴訟確定前,應暫停本件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因前開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院 田民玄 字第八三六○號函在卷可按,爰依職權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合文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褔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