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5日犯刑法第216條、第
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並於96年2月5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16條、第21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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