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01號原告 謝和君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上揭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結終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