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86號
106年度易字第1410號聲請人 楊景勛 律師
陳宏奇 律師被告 黃淑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被告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86號、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7月1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楊景勛律師、陳宏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楊景勛律師、陳宏奇律師未受被告委任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是認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楊景勛律師、陳宏奇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