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道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道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戴道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戴道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10月5日│106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824號│第26914號、第28976號│第737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5│││││年度偵字第289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98號│106年度易字第489號│107年度易字第22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28日│107年8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98號│106年度易字第489號│107年度易字第221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31日│107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201號│第9635號│第18294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