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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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陳麗芳
顏宏明 前列陳麗芳、顏宏明共同上列聲請人與 陳子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僅需將不動產所有人列為本件相對人即可)。
二、請提出聲請人顏宏明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回執(因顏宏明亦為共同債權人,仍應催告,並應於存證信函上載明所催告對象)。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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