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 黃宗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並通知債務人關於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台端先前所陳報之掛號查詢資料,無法得知所寄送之債務人地址為何處);又如非本人代收,則因債務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將戶籍地址遷徙至「南投縣○○鄉○街村○○街○○號」,請重新對此地址送達,並提出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