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謝孟珠 、 薛文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薛文發就貴院提出之醫療費用明細序號2、3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薛謝孟珠、薛文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