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 吳瑞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之債務人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間之地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持本通知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提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持本通知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陳報台端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 李思賢 之債務人收件情形(因台端所提出之收件回執,似無人收受),如是退件,應提出信封到院。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