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徐欣聖
徐乃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娥 上訴人即被告 黃素莉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本次準備程序期日進行事項如附註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註:
一、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表示聲請傳喚證人 曾庭楷 ,本院112年1月12日準備程序雖傳喚證人曾庭楷,惟該次庭期通知書未送達證人曾庭楷,故本次112年2月9日準備程序仍通知證人曾庭楷到庭。
二、上訴人111年12月5日表示聲請傳喚證人曾庭楷並願意預納證人旅費,如證人曾庭楷於112年2月9日到庭做證,上訴人即應預納證人旅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