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涂建麟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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