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謝佳純 債務人 殷翠英 即 凌殷翠英 債務人 凌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