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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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被   告  蔡忠釗
       蔡東燁 (原名 蔡佳宏
       蔡佩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 彭淑芬 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繼承被繼承人彭淑芬所得遺產為限
,以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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