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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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白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財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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