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吳宗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灃恩 │107年12月26│未載│1,335,000元│WG0000000│││││日│││││├──┼─────────┼──────┼──────┼────────┼──────┼──┤│002│吳灃恩│114年1月3日│未載│11,675,000元│WG0000000││├──┼─────────┼──────┼──────┼────────┼──────┼──┤│003│吳灃恩│117年1月2日│未載│11,675,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