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85號原告 湯亞雲 被告 張孝澤 上列被告張孝澤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