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玉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玉鈴(一)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審訴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1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三)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1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一)至
(二)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三)所示之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995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1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59951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