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欣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欣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欣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欣卉前(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80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8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6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接續前揭(一)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5年9月8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59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