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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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均諺 即林商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詳列聲請前二年(即自民國105年9月至10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查聲請人聲請狀所列每月必要支出││已逾臺中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爰認有││補正之必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查聲請狀內僅檢附106年度資料。│├───────────────────────────┤│㈣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陳報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㈦105年9月迄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自105年9月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