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35,116元(其中計│104.5.21│12.06│並自逾期在6個月內,按│││息本金128,301元)│││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65,817元(其中計息│104.6.9│17.04│----------------------│││本金61,091元)││││├─┼─────────┼──────┼───┼───────────┤│3│416,149元(其中計│104.6.22│13.08│----------------------│││息本金392,361元)││││├─┼─────────┼──────┼───┼───────────┤│4│212,507元(其中計│104.6.23│14.38│並按逾期期數每一期計收│││息本金198,932元)│││新台幣40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