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駱旻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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